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牵涉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肯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根据刑法典第53条的限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
(1)一次交纳,即要求犯罪人在裁判指定的时限内一次性交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2)分期交纳,即要求犯罪人在裁判确定的时限以内分期交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交纳,指在裁判确定的时限期满以后,犯罪人未交纳或未全部交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交纳的方法。
(4)任意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能够执行的财产的,应任意予以追缴的方法。
(5)减免交纳,即如果由于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交纳确实有困难的,能够酌情减少或免除其交纳数额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