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在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中,都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某些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单独适用的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可选择的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犯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须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