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的规定基本一致,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损失,实质上是“逸失利益”损失,是“消极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采取“继承丧失说”,因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实质上也是“逸失利益”损失,是“消极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