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被判缓刑,但由于缓刑执行期间未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而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近一年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陆续收到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均因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未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太自由、太任性,擅自脱离监管而被建议撤销缓刑。截至目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已裁定撤销10余名罪犯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案例1
缓刑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
罪犯万某,2013年11月26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其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
罪犯万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未经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长宁县长达26天,返回后被长宁县公安局依法处以治安拘留五日,释放后依旧不服从管教,再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四川省长宁县司法局遂于书面建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万某的缓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万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万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万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