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样计算出来,拘留最长是37天,超过37天还还没有逮捕的,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2、根据规定,拘留或者逮捕的,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首先公安机关在通知方面就没有做到,还有一个可能,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公安机关寄往老家,你们可以查一下,是否受到。如果都没有的话,那么公安机关的做法绝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