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进行的司法程序,即暂时扣押被保全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
财产保全的财产不能直接分配。如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要依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
执行程序中,对于轮候查封的,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报道的,由在先查封的人受偿,剩余的,才由轮候查封的人受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