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参照各商业银行的相关政策:在组合贷款中家庭名下在沪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小于36.72或名下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结清(在限购前且婚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各自父母登记在产证上的最多各有1套可剔除),再购房屋即被认定为二套房。根据您的情况,您已有过一次房贷记录,因此在组合贷款中所购房屋不能算首套,只能算作二套房。但在银行审核过程中,会分别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对于首二套的判定标准进行审核。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分别按照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对于首套房的判定标准为:家庭名下在沪无房且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在限购前且婚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各自父母登记在产证上的最多各有1套可剔除。注: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8年3月8日发布的《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7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7平方米。据此,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有名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