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
1.婚姻法里只有提到损害赔偿,没有提到过错方是会被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婚姻法47条 提到的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况是 夫妻一方隐藏,损毁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2.但是我在上海高院2010年出台的《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中看到有这样一条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 可在分割财产时适 当照顾无过错方, 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 其性质不同于离婚 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 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这条是不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