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在押人员出现病灶的,会立即通知监所内值班狱医给予救治,如监所内无条件救治的,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后,可在布控警力的条件下出所就医。医药费用由患病在押人员个人担负。如系被殴打所致,可向驻所检察官反映,对当事人采取问责制。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会由驻所检察官牵头会同上级公安机关,一起调取监控录像,对当事人进行问责。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权威医疗机构做出的该人体检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不予收押,由办案机关负责变更强制措施。
看守所属于国家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执法机关,除了羁押犯罪嫌疑人外并无其他职权,例如:评定在押人员及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