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受贿取保候审法院开庭会收监,从客观表现上看,贪污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挪用、私分公共财产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其中大多数犯罪行为具有利用职权为个人非法获取财产的特征,其他犯罪行为则与此关联或具有对向性,如行贿、介绍贿赂,则以财产收买职务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而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多数渎职犯罪,以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为要件。因此认定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就显得非常重要.如《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从主体上看,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多属特殊主体,因为本类犯罪大多具有渎职贪利的性质,所以大多要求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和范围,《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犯罪中还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贪利渎职有关的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其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如单位贿赂罪,其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而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
第93条及其立法解释,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务员,法院的审判人员等。
(2)在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没有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主观上看,贪污贿赂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有的犯罪在主观方面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需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