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把关注点放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够罪,构成什么罪,应该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层面上,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基本上没有其他方法能够追究到在逃人员的刑事责任。近年来,各类犯罪案件均呈上升趋,给司法机关增加了工作强度。公安机关在今年的清网行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多是在大案要案、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狠下功夫,一般的案件追逃方面仍未引起高度重视,使一些在逃人员流窜于社会,重新作案,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隐患,使涉嫌犯罪的人员逍遥法外。
二是对“批捕在逃”案件没有建立相关的登记追踪制度,导致“批捕在逃”人数不确定,案情不清楚,上网追逃流于法律文书。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定期整理和筛查“批捕在逃”人员的后期追逃情况,公安机关也多仅仅依靠等待犯罪嫌疑人重新作案被抓获、被害人或其家属举报、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公、检、法三机关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