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强制措施变更如下:
一、自行变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申请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二、批捕后如何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对该项目的审批申请。
其次,接收到申请之后,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在七日内作出答复,决定是否批准这个请求。
然后,如果决定对相关犯罪人实施取保候审,那么这个决定需要亲自向其宣告,并且由他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对罪犯进行取保候审,除非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
可能将判处有期徒刑监禁以上处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哺育或妊娠期间的妇女,如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给社会带来威胁性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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