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上述锁具案例显示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如果被告人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的作用较小,很可能被检察院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上述所列举的案例显示,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中,即使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但由于被告人在对于传销组织的扩大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又具备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很可能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