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后,刑事诉讼活动的审前程序包括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都是为庭审服务的。庭审实质化后对证据的质量,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捕诉环节的衔接顺畅与否直接决定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否有效适应庭审实质化带来的挑战。捕诉分离模式下侦捕诉衔接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证据标准的不一。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不同的检察官对于同一案件有不同的证据标准是客观存在的。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不同承办人行使可能使侦查机关无所适从,出现重复劳动,低效劳动甚至无效劳动的情况。二是,引导侦查衔接难。纵然捕诉环节不同承办人对同一案件的证据标准认识一致,但是批捕阶段的承办人不参与批捕案件的后续办理,虽然会给侦查机关列出补查提纲,但却无法跟踪引导补证意见的落实而起诉阶段的承办人又不了解批捕阶段的情况,导致引导侦查取证上面捕诉环节的不衔接。有些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到了起诉时已经过了侦查取证的黄金阶段,直接影响了侦查取证的质量。捕诉合一后,证据标准的传导就不会在捕诉阶段脱节,有利于侦查取证的精准,提高取证质量,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