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可发布通缉令,此话是正确的。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通缉的要求及流程】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能够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能够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准许,能够作出通缉的决定。第二百一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能够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及时体检监督通缉的执行情况。第二百二十条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潜逃出境,能够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中国国家里心局,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限定的途径追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