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如下: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性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1
1.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