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要提审,一般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审问。
相关法条: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三百零四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