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他们的最为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利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实践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通常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故而无法及时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再加之其自身法律知识的局限,他们自己行使辩护权利的作用和效果极为有限,有的甚至自己根本不知道如何行使辩护权利。因此,更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主要是依靠亲属聘请的律师来代为行使。那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要依靠的辩护人,律师如何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辩护权,以保证辩护工作的及时和有效呢?刑事辩护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一名尽职的刑事辩护律师,要保证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针对刑事案件不同诉讼阶段特点,切实把握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辩护时机,及时充分地提出辩护意见,才能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争取最大限度地把握刑事辩护工作的主动权。具体讲,主要应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一、及早介入侦查环节,着重审查强制措施是否妥当,适时提出相应辩护意见。
立案侦查,是刑事案件步入诉讼程序的开始。紧随立案程序而来的,就是对相应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来说,一旦立案,侦查部门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继而进入审查逮捕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其法定身份就是辩护人。辩护人在这一诉讼阶段的职责,不仅包括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还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笔者认为,这当中,作为这一阶段的辩护人,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及时适当地就强制措施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行使辩护权能的最重要方式。不能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办案人员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常常是抱着“有罪思维”、“有罪推定”的认知模式来处理案件,对于一些模棱两可,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往往是“先捕了再说”,继而再寻找有罪证据。面对这种情况,辩护人在摸清案情,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出手,果断依据案件事实和逮捕的法定条件,积极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沟通,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并建议取保候审的书面辩护意见。在这一辩护环节中,辩护人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必须及时果断。即力争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提请逮捕之前,就将手中收集的“不捕证据”和辩护意见提交。二是必须客观真实。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无权调查取证,但可以收集证据材料。所谓收集证据材料,笔者认为,就是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不捕证据”,其必须是在辩护人收集前就已经客观存在,且辩护人收集前后,其内容形态均没有发生变化,不是辩护人根据案情自己发现或者“故意找来”的证据。三是必须明确清晰。即通过提出明确清晰的建议不捕的辩护意见,让侦查监督部门真正根据客观事实和逮捕的法定条件,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进行逮捕审查,防止先入为主,防止以偏盖全,防止“面子”案件,确保不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的不被批准逮捕。2012年盛夏,笔者曾受聘办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曾某等6人为庆祝孩子高考成绩优异,而请人聚餐。餐后,6人陪同客人乘电梯下楼,其间,电梯间内两个陌生的醉酒男子用脚踢踹电梯,曾某就悄悄和朋友耳语了两句。从电梯走出一楼后,故意踢踹电梯的两名醉酒男子,突然从背后揪住曾某等人的衣领,拳打脚踢。同行的曾某同事有的劝架,有的因为挨打也挥手反击。慌乱中有人报警,民警赶到,事态被制止,其中曾某等二人表皮伤,两名醉酒者一人头部出血(后鉴定为轻伤)。事发后,公安机关对醉酒二人进行询问后当场释放,曾某等6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全部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作为曾某的辩护人,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会见曾某,及时掌握了案件的第一手情况,同时通过向当晚参加就餐的家属其他人员了解事实真相。辩护人感到,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曾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明显不当(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