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护律师如何为被告做无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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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辩护律师在为被告做无罪辩护时应当从被告的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是行为人是出于自卫或者是在紧急状态下做出的,原告方或者是控诉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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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辩护律师如何为被告做无罪辩护?

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二、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哪些?

首先,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其次,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情形;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情形,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情形;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诉案件受害人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另外,被害人证人翻供时,不要冒然进行无罪辩护。律师遇到被害人、证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请法院或者检察院调取证据,如果申请不能成功,最好申请被害人或者证人当庭出证。有这样一个强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过贿买利诱事先说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称与被告人是恋爱关系,只是一时之气将被告人告了。律师经法官同意进行了调查取证,取得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开始传唤被害人到宾馆,被害人遂倒出实情。后辩护律师因为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被拘留

最后,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追究其行为责任时,如果认为犯罪,并要判处其刑事责任,都有权利进行自我辩护或者是授权他人为自己辩护,而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但律师在进行辩护时要注意从案件事实出发,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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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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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
  
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负刑事责任,如果实施的是上面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除需要其他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载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亦称生物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里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触犯刑法之行为的能力。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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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走错门被人冤枉说入室盗窃,报警了,现在我叔叔打算做无罪辩护,想了解一下盗窃罪做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严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多次会见了上诉人严某,认真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有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参考采纳:
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严某盗窃罪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定性错误。
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作为原审判决认定严某有罪的唯一一份直接证据,矛盾重重,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且系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被害人郑某在笔录中称涉案存单一直放在其腰带里,腰带平时贴身绑在腰上,连睡觉,甚至在与严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都没有拿下来,腰带上面有一条拉链,只有拉开拉链才能取到里面的东西,身份证系放在其马甲口袋里,马甲平时都穿在身上,睡觉时把马甲折好放在枕头底下,严某到其处后,其每天都会检查腰带里面的存单,检查存单时会用手按压一下腰包看存单有没有在,有时候还会把存单拿出来清点一下(详见卷一第102、103、117、118页)。可见,却无法说出精神不清醒的原因以及不清醒状态的持续时间,事实上在这段时间里郑某身体健康,没有生病没有吃药,甚至依旧每天固定去下濂老人馆打麻将,丝毫没有精神不清醒的症状,更不可能在4月20日-30日长达10天240个小时的时间里统统“忘记”了检查其一直谨慎保管的银行存单。(2)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体到本案中,我们知道,非本人持存单去银行取款,必须携带存单、存单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且必须知晓存单密码。因此,银行存单、身份证及存单密码的取得方式系认定严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的关键,遗憾的是,原审判决对前述关键情节的认定却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审判要求。

一,关于存单及身份证。如前所述,被害人郑某日常对存单及身份证件保管谨慎,寸不离身,他人要从郑某处拿走存单及身份证件难之亦难,可能看到的。可见,从2011年4月11日严某第一次取钱到4月29日最后一次取钱,假设存单系严某盗走的,在长达20天左右的时间里,郑某随时都有发现存单异动的可能,难道严某会一往如常的呆在郑某身边而不怕被发现?第
二,严某在离开郑某后,并没有像犯罪的人一样更换手机、逃之夭夭,多次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详见卷一第24页到案经过中载明:“2011年7月25日……以打电话的方式传唤犯罪嫌疑人严某……2011年7月26日……严某到达仓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第
三,严某在离开郑某时,留下一封涉案假存单无实物证据(详见补侦卷第8页情况说明),不排除假存单上确有能够反应本案客观事实的内容,在此情形下,若主观臆测涉案假存单的制作目的,难免有失偏颇,亦有违法律公正。
综上,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我们认为,现有定案证据明显不足,直接证据系孤证且自相矛盾,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间接证据亦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无法一一对应,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请求法庭依法改判上诉人严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合理采纳。谢谢!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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