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同意免除滞纳金,杨某自愿缴纳罚款,双方调解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执行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如何理解“执行协议”?在执行中,除了例外的情形,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提高了行政机关执法的效率,同时,因为当事人是出于自愿履行,也减少了社会冲突,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其中,“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公众所享有的、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长远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是指除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益。执行协议对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履行执行协议内容,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恢复强制执行,而且执行协议的内容不再对行政机关构成约束,特别是执行协议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让步不再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决定的期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