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业内人士都知道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一方的抗辩理由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不侵权抗辩,即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是自由公知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专利申请日前的技术;
三是专利权无效抗辩,通过无效对方的专利权来达到不侵权的目的;
四是先用权抗辩,主张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的;
五是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者;
六是法定不侵权抗辩。
但是每种抗辩理由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技巧,本文笔记根据处理过的一些案例来分别叙述之。
笔者在2003年曾代理过三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被控侵权方,该三案为相同专利权人相同被告,产品均为同类产品,该三案被深圳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称为连环案,同时开庭审理。其实各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为了节约程序才一并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