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部分案件退查的主要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侦查人员有“重口供,轻证据”,“重程序、轻实体”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对起诉的认可,不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获取证据,批捕后的讯问笔录大多是犯罪嫌疑人复述在破案之初的供述,该取的证据没有取,该找的证人没有找。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一旦原有的证据链发生变化退回补充侦查,由于已失去了取证的最佳时间,且乡镇派出所工作内容繁琐,处理民事纠纷较多,人员又不足,补充侦查办案的强度和难度就会增大,从而造成案件屡退不查,屡查不清。如珙县检察院退查案件有5件撤案案件,公诉部门虽拟了详细的退查提纲,但侦查机关已取不到证,从而撤案。
(二)侦查机关和公诉部对价值追求的不同。目前,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类犯罪缺少统一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价值取向的不同,对证据的认识、理解就存在差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认识就存在不同,如部分侦查人员站在侦查的角度认为:移送审查起诉就是工作完成了,退查案件能查就查;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否不影响定罪量刑,在重新鉴定的结论还没出来就移送审查起诉等,这就错过了证据的最佳取证时间,也让犯罪分子毁灭罪证赢得了时间,削弱退查后所取证据的证明力,侦查机关往往在二次退查后,常常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就将退查的案件再次移送起诉,或出具 “无法查清”的说明就移送起诉。
(三)为办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部分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团伙作案等原因,在侦查期限已满,在办案人员没有相应增加的情况下,相关的取证无法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完成,只有先起诉,再退查,争取时间侦查、补充证据,比较特别的是有些案件侦查人员就明确表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查,移送起诉的目的是延长办案期限;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在人力不足,某个办案高峰时期,且案情复杂、重大,特别是团伙作案,因审查起诉期限用完,也只有退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