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堂哥因为嫉妒他的好朋友人缘好又有钱,心理不平衡,就一时糊涂买了一些药,想要他腹泻几天,结果它的那位朋友却差点死去了,我堂哥也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想罪轻一点,刑事辩护的价值目标是什么?

帮助10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9-03-17 四川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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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刑事维权咨询
    刑事维权咨询
    39人赞同了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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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全文
    10 2019-03-17
  • 绵阳法务
    绵阳法务
    评分5.0 “经验丰富”
    咨询我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全文
    8 201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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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价值目标是什么,为什么要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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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表哥是当律师的,他整天都在外处理着不同人的案件,有时他甚至几天几天的不回家泡在办公室里处理刑事案件,写辩护词,我现在是一名准备高考的学生,我想了解刑事辩护的价值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政法领导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普遍认可。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
  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已经设置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可谓是多道关口、层层把关。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要三机关相互制约、几道诉讼程序层层把关,就足以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为什么还需要辩护制度,还需要辩护律师参与呢?
  这是因为,历史和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仅靠三机关相互制约,并不能够完全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而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诉讼阶段,最终也发挥不了应有的纠错功能。三机关有相互亲近的天然倾向,往往协作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此时如果缺少一个体制外的对立面——刑辩律师的参与,起诉和审判就会变成对侦查结论的认可、确认程序,侦查结论就得不到有效检验和质疑,错误的侦查结论就会一路畅通无阻,成为起诉和裁判结论,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我们经常说,刑事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检验,但首先,必须要经得起辩护律师的检验,如果连辩护律师的检验都经受不了,何谈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因此,在任何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都要真辩、敢辩、会辩,通过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提供建议和参考。如果不敢辩、不真辩,而是一味地迎合执法、司法机关;或者缺乏专业能力,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这种辩护就没有作用、没有价值,就是形式辩护、无效辩护。不仅对于当事人无价值、无帮助,对于需要兼听而明的检察官、法官而言,这种辩护也是无用的,自然也得不到他们的重视,更得不到他们的重视和尊重。
  武广轶检察官刚才说,律师辩护要做到“深刻的片面”,我觉得有道理。公诉人出庭,虽然法律要求其秉持客观立场,但实际上大多数也只能做到“深刻的片面”。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挖掘事实真相、解释法律条文、提出定罪量刑意见,都做到“深刻的片面”,则对于居中裁判的法官而言,就是最大的全面、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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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表哥是当律师的,他整天都在外处理着不同人的案件,有时他甚至几天几天的不回家泡在办公室里处理刑事案件,写辩护词,我现在是一名准备高考的学生,我想了解刑事辩护的价值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政法领导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普遍认可。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
  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已经设置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可谓是多道关口、层层把关。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要三机关相互制约、几道诉讼程序层层把关,就足以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为什么还需要辩护制度,还需要辩护律师参与呢?
  这是因为,历史和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仅靠三机关相互制约,并不能够完全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而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诉讼阶段,最终也发挥不了应有的纠错功能。三机关有相互亲近的天然倾向,往往协作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此时如果缺少一个体制外的对立面——刑辩律师的参与,起诉和审判就会变成对侦查结论的认可、确认程序,侦查结论就得不到有效检验和质疑,错误的侦查结论就会一路畅通无阻,成为起诉和裁判结论,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我们经常说,刑事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检验,但首先,必须要经得起辩护律师的检验,如果连辩护律师的检验都经受不了,何谈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因此,在任何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都要真辩、敢辩、会辩,通过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提供建议和参考。如果不敢辩、不真辩,而是一味地迎合执法、司法机关;或者缺乏专业能力,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这种辩护就没有作用、没有价值,就是形式辩护、无效辩护。不仅对于当事人无价值、无帮助,对于需要兼听而明的检察官、法官而言,这种辩护也是无用的,自然也得不到他们的重视,更得不到他们的重视和尊重。
  武广轶检察官刚才说,律师辩护要做到“深刻的片面”,我觉得有道理。公诉人出庭,虽然法律要求其秉持客观立场,但实际上大多数也只能做到“深刻的片面”。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挖掘事实真相、解释法律条文、提出定罪量刑意见,都做到“深刻的片面”,则对于居中裁判的法官而言,就是最大的全面、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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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表哥是当律师的,他整天都在外处理着不同人的案件,有时他甚至几天几天的不回家泡在办公室里处理刑事案件,写辩护词,我现在是一名准备高考的学生,我想了解刑事辩护的价值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政法领导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普遍认可。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
  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已经设置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可谓是多道关口、层层把关。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要三机关相互制约、几道诉讼程序层层把关,就足以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为什么还需要辩护制度,还需要辩护律师参与呢?
  这是因为,历史和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仅靠三机关相互制约,并不能够完全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而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诉讼阶段,最终也发挥不了应有的纠错功能。三机关有相互亲近的天然倾向,往往协作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此时如果缺少一个体制外的对立面——刑辩律师的参与,起诉和审判就会变成对侦查结论的认可、确认程序,侦查结论就得不到有效检验和质疑,错误的侦查结论就会一路畅通无阻,成为起诉和裁判结论,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我们经常说,刑事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检验,但首先,必须要经得起辩护律师的检验,如果连辩护律师的检验都经受不了,何谈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因此,在任何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都要真辩、敢辩、会辩,通过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提供建议和参考。如果不敢辩、不真辩,而是一味地迎合执法、司法机关;或者缺乏专业能力,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这种辩护就没有作用、没有价值,就是形式辩护、无效辩护。不仅对于当事人无价值、无帮助,对于需要兼听而明的检察官、法官而言,这种辩护也是无用的,自然也得不到他们的重视,更得不到他们的重视和尊重。
  武广轶检察官刚才说,律师辩护要做到“深刻的片面”,我觉得有道理。公诉人出庭,虽然法律要求其秉持客观立场,但实际上大多数也只能做到“深刻的片面”。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挖掘事实真相、解释法律条文、提出定罪量刑意见,都做到“深刻的片面”,则对于居中裁判的法官而言,就是最大的全面、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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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表哥是当律师的,他整天都在外处理着不同人的案件,有时他甚至几天几天的不回家泡在办公室里处理刑事案件,写辩护词,我现在是一名准备高考的学生,我想了解刑事辩护的价值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政法领导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普遍认可。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
  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已经设置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可谓是多道关口、层层把关。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要三机关相互制约、几道诉讼程序层层把关,就足以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为什么还需要辩护制度,还需要辩护律师参与呢?
  这是因为,历史和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仅靠三机关相互制约,并不能够完全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而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诉讼阶段,最终也发挥不了应有的纠错功能。三机关有相互亲近的天然倾向,往往协作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此时如果缺少一个体制外的对立面——刑辩律师的参与,起诉和审判就会变成对侦查结论的认可、确认程序,侦查结论就得不到有效检验和质疑,错误的侦查结论就会一路畅通无阻,成为起诉和裁判结论,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我们经常说,刑事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检验,但首先,必须要经得起辩护律师的检验,如果连辩护律师的检验都经受不了,何谈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因此,在任何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都要真辩、敢辩、会辩,通过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提供建议和参考。如果不敢辩、不真辩,而是一味地迎合执法、司法机关;或者缺乏专业能力,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这种辩护就没有作用、没有价值,就是形式辩护、无效辩护。不仅对于当事人无价值、无帮助,对于需要兼听而明的检察官、法官而言,这种辩护也是无用的,自然也得不到他们的重视,更得不到他们的重视和尊重。
  武广轶检察官刚才说,律师辩护要做到“深刻的片面”,我觉得有道理。公诉人出庭,虽然法律要求其秉持客观立场,但实际上大多数也只能做到“深刻的片面”。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挖掘事实真相、解释法律条文、提出定罪量刑意见,都做到“深刻的片面”,则对于居中裁判的法官而言,就是最大的全面、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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