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了医疗费之外,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等均是在12.2万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再根据双方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2、如果受害方或责任方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赔偿责任比例适当减少10%。体现优者负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