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索赔条款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一种是罚金条款。
一、在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多数只签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同检验条款合并订在一起。条款内容包括:
1.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即规定索赔的权利问题。
2.规定索赔时需提供的证件以及出证的机构。出口贸易合同一般应该注明:“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必须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进口贸易合同一般应该注明:“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负责外,买方可凭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3.明确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和品质保证期。
(1)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一般商品为45天、60天、90天。针对数量较多,技术较复杂,检测时间较长的商品,索赔有效期可适当延长,可订为120天、160天、180天。明确索赔期限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期开始计算时间,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开始计算的时间分为装货日期、进口日期、抵岸日期、卸毕日期。以卸毕日期最为合理,对买方也最为有利。
(2)品质保证期是指买方接受卖方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进口商品品质问题而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一般情况订为一年、一年半。起始日期最好订为“从买方收货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4.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例如规定所有退货或索赔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等。
二、在买卖大宗商品或机械设备的合同中,一般还签订罚金条款。
内容主要规定:一方如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应对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等,双方还根据延误时间长短预先约定赔偿的金额,同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
当然,上述两个索赔条款有的也与仲裁条款合并订在一起,附带定明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请仲裁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