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告人贺某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情节特别严重。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回收、销售药品(含国家禁止零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168,360.3元,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我们得知:
1、被告人贺某某是成都青羊区慷爱大药房的经营者,并已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
2、被告人贺某某异地存放的人血白蛋白类药品价值148,340元;属于生物制品,是在其经营范围以内的行为,即合法行为。
3、被告人贺某某经营的麻醉类、精神类药品价值20020.5元,属于国家禁止零售和须经另外批准经营的药品,不在其经营范围,即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