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但前提是因公受伤遗嘱才能享受遗嘱补助。《劳动法》第7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嘱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如果属于因公受伤死亡的话,可直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各种赔偿、补偿费。如果属于非因公死亡的话,则只能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而该文件属于政策性补助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并且其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即对确有困难的遗嘱才有补助: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并且遗嘱也有其固定的范围: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末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