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案件进入审判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需对涉案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证据取证合法同时确实、充分,否则要承担因证据不能所致的后果和责任。在对证据进行调查时,需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特定违法情形等方面分析。通过询问被害人,调查其受害时间、地点、过程、情节从而甄别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的入监体检材料、看守所干警及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日志、监控视频等资料来确认是否有刑讯逼供的相关痕迹和证据;通过调查询问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同监人员及其他知情人核查案件证据的取证过程。
然而实践中,公诉部门在对涉嫌非法的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诸多障碍,如调查核实缺乏必要的诉讼期间、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不配合以及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客观性、完整性存在质疑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如下机制及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一是建立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硬性约谈机制。其实在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公诉机关遇到的最大障碍往往是来自于侦查机关。因为调查的对象是其办案人员,对于查证属实的,侦查人员的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严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涉及到对侦查人员的处理,所以面对检察人员对其调查时,其态度是不积极的甚至是排斥。检察机关应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硬性要求相关办案人员接受约谈,从而促进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相关资料的保存和查询机制。通过与侦查机关和羁押场所管理部门协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身体检查、羁押场所的相关登记记载和视频资料、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干警和驻所检察人员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等应予留存,建立相应档案,以备办案查询。三是建议立法机关适当延长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以保障公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院的办案期间,但并未相应的加长检察机关办案期间,更未赋予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专门诉讼期间,这可能会造成检察机关无法有效履行非法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