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决定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前的准备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审查最终也可能因为某些问题而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已经基本定性,事实也“基本”清楚了。但是,决不是说就彻底清楚了。有些犯罪嫌疑人出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可能隐瞒了自己的某些不利情节,也可能为了得到宽大处理而过多的虚构了一些情节。在他已经签了字的口供里也许都是真实的意思,但也决不排除由于受到警察非法审讯而产生的虚假供述。同时也完全有可能由于自己不知道哪些方面对自己有利,而忽视了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此时,自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进一步的核实案件的事实,如果发现有些地方不合乎逻辑,甚至感觉不是事实,一定要请犯罪嫌疑人给与解释(当然对于有些问题可能永远不需要解释的,就一定不要让他解释,以免产生不利的结果)。这样才能在今后的辩护中有的放矢。
2、要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到了警察的非法审讯一定要向检察机关反映,从而最终确定口供是否合法。
3、如果犯罪嫌疑人了解其他人的一些犯罪情况,一定要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对此,在侦查预审阶段也是应当告知犯罪嫌人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刚刚被抓后还不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还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此时就动员他举报别人的犯罪,他可能不容易接受,同时为了避免警察求功心切,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后不能将此功劳记在犯罪嫌疑人的头上,而是记在自己的头上,因此完全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揭发检举,此时,有了检察机关的参与,对于立功表现的最终成立是很有利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侦查如果发现举报属实,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从轻处罚甚者更优待处理。
在审查期间相关的当事人,在审查期间内会见相关的犯罪嫌疑犯的,需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才可以进行办理。相关的当事人必须是这类犯罪者的辩护者,才可以了解相关的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见了解这类案件的相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