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B公司竞得桂城某一宗商住用地,成交价格为2.6亿元,B公司于3月1日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宗地定金为20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出让金。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已支付部分出让金的,出让人不予退还所有已支付的出让金。
后来B公司由于经济原因,直至5月20日尚未支付除定金外的出让价款。那么,B公司需支付多少违约金?
■国土部门说法
由于B公司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本案中,B公司扣除定金后迟延支付的出让金为2.4亿元,违约时间从今年3月31日至5月20日共计51日,按照每日1‰计算,截至5月20日,B公司共需支付违约金为1224万元。
由于合同约定延期支付超过60天,经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且不予退还所有已支付的出让金。因此,B公司应尽快支付违约金和缴纳出让金,以免产生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