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已送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相关的会议纪要中有涉及到相关内容,但并不能作为援引的法条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院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171条的法条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