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同意撤回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有多长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决定有三种: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是否延长,由检察院自行决定,经检察长批准。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多延长半个月,在一个半月内审结,效率都算比较高的,重大、复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则较为常见。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又是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如果审查需要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也是重新计算审查计算期限,又可以是一个半月;期间还可以再退查一次,补充侦查为一个月。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可以退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如果涉及管辖问题,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后,审查起诉期限又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时间还要更长。
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以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不允许办案机关陪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解答其法律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律师会见不受次数的限制,律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见。
由此可以知道公安机关是否同意撤回审查起诉是需要经过检察院审查完案件发现危险性过小,不足以构成犯罪或者原告已经撤回告诉都是会被撤回审查起诉的,当然出现被告人员死亡的情况也是撤回审查起诉,因为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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