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合法吗?
建议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是合法的,撤回起诉是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案件撤回的行为。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査后,对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程序办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起诉案件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补充侦查,然后根据情况,或者重新起诉,或者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程序办理。
二、哪些情形下不能撤回起诉
1、应避免将撤回起诉作为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的前置程序。
《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从以上规定看出,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是三个有着特定内涵、互不包容的诉讼程序,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条件,不能混用或替代。撤回起诉实质是撤销公诉,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不得再提起公诉;而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是在对案件坚持公诉的前提下,对原指控内容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或罪名进行追加或变更。
2、对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不应将案件撤回起诉。
对提起公诉后需补充侦查的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撤回起诉而不是申请延期审理。这种做法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有些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补充侦查的时间较长。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为一个月,而撤回起诉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往往不受一个月限制,而且撤回起诉会使法院重新获得一个半月的审理期限,法院以及公诉机关更希望走撤回起诉程序而不是延期审理。但这样做毫无疑问会造成隐性超期羁押,损害被告人权益。
3、对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无法继续审判的,不应撤回起诉。
对这种情形,应根据《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由法院对案件裁定中止审理,而无须将案件撤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撤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相关的情况达成和解并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原告可以撤诉,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即使和解还是应当由公诉机关对其进行诉讼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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