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二审)被告人白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白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分析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案情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虽然一审认定数额巨大,但仍有诸多可予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客观深入的分析这些情节,对于准确量刑具有重要价值。
一、一审判决时认定被告人白某非法吸储1914万元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就该1914万元款项,白某没有一分未兑付额,没有造成任何客户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白某6年有期徒的量刑过高。
二、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一审法院认定白某为A公司的股东证据不足,且白某不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三、一审量刑明显失衡,显失公正第一,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自首的情况下,仍然给予上诉人有期徒刑6年的量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才只有10年。
四、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辩护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张律师2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