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对本案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不了解国家林业法规政策,又被村民委员会和村小组误导,才会作出私伐林木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其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所挖的王家山场,系其所在的城郊村梅家村小组的集体山场。2000年1月10日张某与梅家村小组签订了《荒山承租合同》(实为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一、甲方(梅家村小组)将位于川塘以东的一块荒山出租给乙方(张某)经营种植业,荒山面积为50亩,东至长坞岗,西至川塘边,北至320国道,南至涉坞垅田边。
四、为了方便乙方种植,甲方同意乙方砍伐承包荒山内的一切杂木。”落款还有县岑阳镇城郊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因此,该《荒山承租合同》(实为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张某文化水平低,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了解,在签订《荒山承租合同》后,就认为自己有权处理该承包山场内的林木,所以没有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就雇请挖机在山场上挖山。虽然犯罪嫌疑人不知法不影响其罪名的构成,但其行为是在不明知已经违法的情形下实施的,证明张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对抗国家林业政策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