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办案的重要证据,它既是过程程序,又是证据的种类,两者之间既有共同点,也有所区别。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是用文字形式固定勘验工作情况的现场状况。勘验笔录及时固定了现场原貌,是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重要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勘验笔录一般由现场文字记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片三部分内容组成,它们以不同形式、从不同角度完整地反映现场状况,客观、系统、全面地反映勘查的全过程和勘查结果及发现、提取痕迹、物品及其他物证的的情况。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对现场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不同,勘验笔录一般只记录现场事实情况,并不涉及对当事人、证人等的询问。现场笔录包括案件事实的记录和程序问题的记录两部分,包括对现场事实情况的描述;对当事人、证人等的询问;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所进行的当场记录;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要求、申请而同意或拒绝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当场记录。
笔者认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于不是非常复杂的案件,可二合一体现在一个笔录中,即先对案件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再对现场事实等进行记录,只要能保证其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就可作为行政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