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夫妇伙同他人以买卖药材为名,诈骗某出租车司机现金50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一审法院基本上按照辩护意见,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案诈骗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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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7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266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意见》,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从提议诈骗、购买蛇干、设计骗局、安排角色,到指挥实施犯罪、确定分赃方案,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二人参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熊家林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