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李某某的辩护人。现辩护人就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观点,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所谓盗伐林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要构成盗伐林木罪,还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第
一,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第
二,主观态度必须是故意
第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