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股东之间可以约定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支付固定收益,但我们建议股东在订立该等条款时将有关配套条款一并制定好,例如,应约定该等股东是否放弃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以及如遇其他股东退出时或公司解散、清算时该等固定收益如何处理等等,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由此可见,重大合同的起草绝对是一项体系性、制度性的设计工程,不仅要约定正常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安排,也要同时预见到如一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出现时应当如何调整,否则就是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可能会给自己日后造成很大的困扰和陷阱,甚至从此陷入无休无止的诉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