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才处理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是否有侮辱、诽谤等危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通常能够较好的把握,但对于该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则很难知晓。这是因为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如未经专业人员的详细审查判断,将很难下结论,加上现行立法对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判断未作出统一明文规定。这样,要求一个通常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受害人首先履行这种审查义务,难度可想而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某一犯罪行为严重到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后,将会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诉讼,于是自诉案件变成了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对“严重”一词的不同理解,法院认为该行为已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告知受害人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检察院则认为,这种行为还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程度,告知受害人应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样便会出现检察院、法院互相推诿案件,受害人告状无门的状况,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