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庭审前,我详细的研究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张,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充分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本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并不充分,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应依法认定张无罪。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讲: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客体上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张实施了诈骗行为,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与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根据张的供述,(从主观方面)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完全系合法行为。
其次,(主体方面)
第三,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看
第四,(客体方面)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杜所谓的损失与张也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法应作出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张无罪。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慎重考虑。谢谢!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