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如果第一次拒绝辩护律师辩护的坚持自行辩护的,如果不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重新指定辩护律师,再次开庭被告人再次拒绝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不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法院不予准许,继续开庭。
法律规定: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