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租赁物的特殊性。就一般的租赁合同而言,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发生的损害当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责任。因为出租人仅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对于承租期间发生的损害若也由出租人承担责任,加重了出租人的责任,也不利于租赁行业的发展,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租赁物是超市内特定位置所设置的专门柜台,这既不同于一般的开放式的场所,也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而是出租人管理的相对封闭的场所。也就是说,这种租赁物在承租期间并不是单一地由承租人使用,而是在出租人的管理下由承租人使用,这就必然导致出租人义务并不仅仅是提供租赁物即柜台,还负有保证柜台使用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