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长女的子女是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的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而外婆所住房屋产权人不是外婆,所以该房屋不是外婆的遗产,长女的子女无权继承;
2、长女先于其母去逝,外婆是其长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长女去逝前如无遗嘱,也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其名下之房屋的一半应作为遗产,外婆具有继承权。只是一直未析产。
3、继承的诉讼时效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是从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比如知道了长女婿想要私下处分长女名下房屋时)。本例中,如果外婆去逝前没有声明放弃对长女的财产继承权,外婆的其他子女可以要求分割外婆长女房屋中应由外婆继承的份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时长女的子女对外婆的遗产具有代位继承权)。
4、上面提到的第三个问题再重复一下吧: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但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计算二十年后就不能再起诉了。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也不是必须从被继承人的遗产开始被人分割开始计算,当然,如果继承人知道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开始被人分割了也就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