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其名誉权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不同,原因在于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密切相连。这使得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受限,应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当然前提是公众人物本质上仍然是一般民事主体,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部分还是要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但在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受限理论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许应用,立法层面并没有认可该理论。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案件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这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人们最珍视的两种权利,名誉权和言论自由。如何在这两种权利中作出选择并使其达到最佳的平衡状态,既能够保护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能发挥言论自由的舆论监督作用,是本文撰写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