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三倍赔偿”能够通过,与一些法治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我们的赔偿额度仍然很低。但它在中国能够落地,来之不易。一些传统的民法学家曾固守“等价 赔偿”与“填平式赔偿”,并由此坚持侵权人的赔偿额应与受害人的受损程度“持平”。但商家的欺诈行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如何能够简单地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来“等价持平”?消费者受商家欺诈所导致的损失,多为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诸如为维权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与机会成本,以及因受欺诈所带来的心灵伤 害等等。这些难道就不是“实质”的损失?设若法律只支持受欺诈的消费者可获得“等价赔偿”,这将无异于赤裸裸地鼓励商家作恶。因为在维权成本高企的现状之 下,愿意并敢于维权的消费者毕竟只是少数。“等价赔偿”的背后,是沉默的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