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作为一种对作品的演绎方式,汇编者对汇编作品整体享有单独的著作权,而不能对被汇编的作品进行垄断和禁止他人再行汇编使用,这里包括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汇编。但是如果涉及对他人汇编作品的使用,也就是涉及了汇编者的独创性部分,有可能涉及对汇编者的侵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种使用通常是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所谓汇编的独创性一般体现为汇编者对被汇编作品的选择、编排等方面有独到之处。但如果这种选择或编排的独创空间有限,也不能禁止其他人进行相似的选择和编排。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了未发表作品在保护期内的发表权可以继承人行使,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但可以由继承人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加死亡后50年,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使得一方面作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不至于阻滞作品的传播和大众的利用。韩志宇认为,傅雷去世50年后,其书写的家信已过著作权保护期,但是傅敏仍享有其编著的《傅雷日记》这一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使用者只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被汇编作品,除人身权利之外的其他各项使用,都对公众无偿开放。但是如果使用者涉及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就应获得汇编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