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偏差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
2、行为人所做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维护名誉权的法律条文,但是此处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对其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另外地方性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可以约束行为人的举止,但是受害人不得依据此法律条文要求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存在一定的损害后果。因为名誉权实际上是一项十分特殊的权利,所以名誉权被侵犯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的损害后果在表现上可能有所不同。名誉权的侵害后果往往较为隐蔽,而且如果对名誉权侵害进行举证也比较困难。
4、损害的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不得无故栽赃他人损害名誉权,也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
在现实生活中,损害名誉权多是通过侮辱或者诽谤的其他方式进行,侵权人想用这种手段来达到贬低他人人格并且损害他人名誉权的目的,这种是较为明显的侵犯名誉权的表现。但实际上,有时也有“不明真相”的过失行为,例如侵权人将关于他人的虚假消息投往新闻传媒,但是编辑没有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就信以为真,进行刊登的,也叫对他人名誉权的一种损害。民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明文规定,过失也需要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侵犯他人名誉权,需要具有侵犯事实并且有一定的侵害后果,行为人的方式也应当是违法的,否则不称其为侵犯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