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是否有主观和恶意的权利冲突原因,虽然有一些偶然的巧合,但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由于一种恶意搭便车,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被告人的主观过错和主观恶意进行认定。
2、无论是相同还是相似,造成当事人经营的货物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货物与服务之间的混淆,造成混淆和误解,也是判断侵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裁判中,不仅要比较纠纷的主要部分,而且要从整体上判断。
3、商标应具有一定的意义。如果它是普通运营商和普通消费者普遍接受的通用名称,则一方不享有专有权,也不能排除其他运营商的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