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日期由法院安排,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即可。按简易程序审理,法理的审理期限为二十天,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按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